各学院及科研平台: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出台《长春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4〕54号)(见附件)。请各相关学院及科研平台依据《长春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组织学习《长春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文件内容
各单位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长春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贯彻落实《长春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项工作。
二、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二)认定内容
1、实验室安全分级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2、实验室安全分类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特性,结合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
3、其他
完善实验室基础信息(实验室名称、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房间号等信息)。
(三)认定工作要求
1、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2、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认定审核。
3、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认定审核。
4、各学院及科研平台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5、各学院及科研平台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6、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应按照本办法,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学院或科研平台审核确认。
三、填报时间
各学院及科研平台指定专人于6月7日前将本单位《长春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申报表》(附件1)和《长春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申报表》(附件2)电子版发到64259434@qq.com,纸质版(需签字盖章)送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科(综合楼B区1209室)。
联系人:刘博 联系电话:85252066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