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 〕8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占有或使用产权清晰和权属无争议的房屋及构筑物、场地、设备等。其中,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主要是指经学校批准且适于租赁(或历史形成)的后勤服务用房、商业用房、产业用房等。用于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借。服务设施指利用后勤服务用房、公共区域、学生公寓附属用房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且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须在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归口、授权管理、承租付费、收益上缴”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授权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出租出借事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报批或备案、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出租出借资产的具体管理。后勤保障处是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公共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授权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公寓服务设施出租出借的授权管理部门;图书馆、体育馆等单体建筑的管理部门是服务用房、设施出租出借的授权管理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是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授权管理部门。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政策法规办公室
1.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法律审核;
2.协助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3.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授权管理权限办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报批和报备手续;
4.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租金评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开招租工作;牵头负责与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招标控制价;
5.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材料;
6.代表学校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
7.对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进行业务审核,对授权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进行监管。
(三)招标采购中心
1.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工作;
2.审核合同与招标结果的一致性。
(四)安全处
1.监督检查出租出借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完成整改;
2.及时处理、处置出租出借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治安案件等。
(五)后勤保障处
1.负责出租出借房屋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安全的审核和检查;
2.负责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公共区域的管理、统计汇总等工作。
(六)学生工作处
负责学生公寓内服务用房、公共区域及服务设施的管理、统计汇总等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1.依据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租金,开具收据或发票;
2.支付招租过程中支出的资产评估等费用;
3.暂存承租方预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承租方到计划财务处结算;
4.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租金上缴财政并办理缴税;
5.负责出租出借项目合同执行中涉及资金收益上缴情况的审核及监管。
(八)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
1.负责招标条件的确认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与确定;
2.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
3.负责出租出借项目租金的催收并及时与计划财务处对账;
4.负责出租出借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提交出租出借需求并填写《长春大学房屋、场地出租申请表》(附件1)或《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出租申请表》(附件2);房屋对外出租的由安全处、后勤保障处会签;仪器设备对外出借的,根据设备使用方向由教务处或科研处和安全处会签。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报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
(二)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依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组成调研组,调研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其他资产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出租出借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不负有违约责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间合同若需变更或解除,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重新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重新办理报批及招标手续,不得直接续签。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由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合同管理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授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七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或出借成本补偿;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和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食堂的出租出借管理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对外开放管理办法》(长大资管字〔20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春大学房屋、场地出租申请表
附件2: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出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