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备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家具,防止浪费,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长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备范围
学校领导,校内各部门。
二、配备原则
1.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工作实际需要情况配备办公设备。
2.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公设备配备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依据。购买办公设备应以国产品牌为主,要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
3.统筹安排的原则。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单位,学校统筹安排,分批配备。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标准
1.校级领导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各一台。
2.各院(部)等教学单位计算机按院(部)领导每人一台、每个系(教研室)一台;院办、学办各两台;打印机按院(部)领导班子配备两台;院办、学办配备各一台,每个系(教研室)配备一台。
3.各行政处级办公单位的现职领导每人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各一台。
4.各行政处级办公单位的科室,分别配备计算机两台,打印机一台。
5.具有文印职能和机要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复印机、速印机,其它部门不予配备。
6.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加配置数量和其它设备的单位,应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再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办公家具配备标准
1.校级领导配备班台一张,班椅一把,沙发茶几一套,书柜、文件柜、大衣柜各一套。
2.各院 (部)等教学单位的处级领导和各行政处级领导配备写字台一张,办公椅一把,文件柜一个,每个办公室配备沙发茶几一套。
3.各院(部)等教学单位和各行政处级办公单位的科级人员配备办公桌一张,办公椅一把,文件柜一个,每个办公室配备沙发茶几一套。
4.各院(系、部)等教学单位的教师配备集体备课桌椅,每位教师配备档案柜一节。
5.各处级行政办公单位的其他人员配备办公桌一张,办公椅一把,文件柜一节。
6.机要部门、财务部门可配置保险柜和碎纸机。
7.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加配置数量和其它家具的单位,应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再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办公设备使用期限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1.电子类设备8年以上;
2.家具类设备:桌几、衣架、书架15年以上;沙发、椅凳10年以上;各类铁制办公家具20年以上。
六、管理办法
1.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管理部门,负责按本规定对各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各部门人员校内调动其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带走。
3.各部门人员增加需要增加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由部门书面申请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4.扫描仪、传真机等学校不再统一购置。对确实需要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购置,其经费由部门支付。
5.对各单位利用部门经费和自有资金购置的设备和家具,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并进行资产登记,纳入学校统一资产管理。
6.对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已损坏或闲置的设备、家具,使用部门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联系,进入相应的处置程序。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处理、调换欲报废或闲置的设备、家具。
七、为适应信息化校园建设的需要,未达到标准的,学校将优先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家具的配备,视资金可能情况,分期分批解决。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