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和获得途径(购置、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为学校各处级单位。
第四条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网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各院(部、处)等单位指定一名院(部、处)级领导专门负责,各实验中心(科、室)等单位应指定一名仪器设备负责人,人员要相对稳定。其中学校普通教室教学用家具、设备以及多媒体教室的教学用家具由后勤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学校语音室教学用家具、设备以及多媒体教室教学用设备由现代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各实验室的教学用家具、设备由所在实验室的院(中心、所等)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
3.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总账和分户账;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清查、统计、汇总和报表工作;
5.负责审核全校仪器设备的调配、维修、报损、报废及处置工作;
6.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及治安防范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
7.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处级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及设备落实到人;
2.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发展规划;申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
3.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仪器设备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4.负责办理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5.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6.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提高使用效益;
7.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账面的增减变动以《长春大学资产验收报告单》、《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鉴定表》、《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分类汇总表》、《长春大学资产领用人、领用部门状态变动确认表》、《长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等为凭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和分户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账目。
第八条 学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长春大学固定资产标签。
第九条 学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在仪器设备操作显要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粘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签。
第十条 校内借用或因公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科研项目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等)要经所在二级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或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借用或保管使用人调离或退休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和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仪器设备须持加盖公章的函件,经所在二级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后,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报学校批准,其它手续同上。有固定基础安装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借出校外。
第十二条 校内调拨、易物、转让仪器设备,由拟调出设备所在单位和拟调入设备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填写《长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学校。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对仪器设备运行安全负责。仪器设备运行安全以防范为主。对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办理,统一备案。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长春大学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应符合房屋及设施的安全、防火、环保、用电等设计要求和使用许可。
第十六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应履行下列程序:
1.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整体规划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动迁方案,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仪器设备迁移方案和预算草案,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签订合同和实施;
3.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指派专人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保证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和责任;
4.仪器设备迁移完成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使其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不断提高使用率。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各使用单位要结合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要
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做到按章管理, 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实物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负责接货并及时清点,包括数量、配件、说明书、保修单等技术资料, 及时安装调试, 进行技术鉴定。对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应及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采购部门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货或索赔工作。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其验收工作按《长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索赔工作, 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校, 要求采购单价5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必须具有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保修单等, 否则不予验收报账。不论国产或是进口设备, 凡逾期不开箱验收和安装,造成经济损失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应根据职责, 有组织地开展仪器设备自修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 定期检修和检测, 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 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通过,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对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 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运转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修、检验及使用记录等文件。记录和文书资料、图纸等技术资料必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经专家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通过、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包括接受捐赠或投资形式转入的仪器设备, 都必须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 学校财务部门才能准予报销
冲账。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分户账, 实行统一管理; 各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账、物管理; 每年进行一次账、物的核对工作, 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做好调剂和共享工作。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征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有权进行校内调剂或做出适当处理。调剂要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对于因管理混乱, 账、物不符,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学校要严格控制经费投入。对因管理不善, 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 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确实丧失性能的按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 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的前提下, 可以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服务, 其收入必须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
1.精心保养维护仪器设备,积极开发利用,保证利用率,做到"专管共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成绩显著者;
2.对陈旧、落后的贵重仪器设备,提出技改方案,并经过改造升级使其重新发挥更大作用,为本单位节省大量资金者;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敢于同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现象做斗争者;
4.工作兢兢业业,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始终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状态,积极调剂余缺且成绩显著者;
5.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抢救仪器设备,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者;
6.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提出重大合理性建议,试行效果显著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失职,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流失、损坏、闲置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3.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上机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损失重大者;
4.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5.私自处理仪器设备者;
6.私自出租、出借仪器设备者;
7.事故发生后,没有不可抗拒理由,当事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时效影响理赔,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