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服务,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原则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1.经过科学论证,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设备;
2.使用期满或已经超过使用期,主要部件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仪器设备;
6.使用或运行时对人体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仪器设备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程序
1.凡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填报《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鉴定表》,申报部门、学校相关职能处室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必要时可请校外专家参加)对待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除履行上述手续外,按照《长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
2.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
3.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做销账和回收处理,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处置。
第三章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1.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含待报废)均为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
2.对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如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拆装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卸。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自处理。
4.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其有利用价值的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充分利用。学校各部门需利用已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不收取费用,但要办理领用手续。
5.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上级部门负责处置的在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出售,批复学校自行处置的由纪检、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成立报废物资处理小组,实行网上公示、现场拍卖,以竞拍的最高价单位为中标单位。处置的残值收入上交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拆迁清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则
1.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家具类处置参照本细则。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