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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管理办法
    2014-04-21 17:59  

    为加强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正常运行,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维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鼓励设备使用单位自己维修,努力提高维修工作效率。
    第二条 凡属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使用并超过供应商保修范围而损坏的仪器设备、家具都可以申请维修。
    第三条 在保修期以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需要维修的,不得擅自拆封修理,使用单位应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保修事宜,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等保修手续。
    第四条 在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程序:
    1、申报
    仪器设备、家具使用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维修申请单》,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维修科。
    2、可行性论证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有故障仪器设备、家具检修、确定检修项目。
    3、维修
    各单位技术人员有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家具,首先考虑由本单位人员进行维修,由设备维修科采购零部件。使用单位无法维修时,由设备维修科组织进行维修。
    4、验收
    完成维修后,由设备维修科会同设备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对维修好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在《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
    第五条 经专家小组技术鉴定认为维修费用过高或因其他原因(如因技术落后现已淘汰、无法修复、坏损特别严重等)认定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不与维修。
    第六条 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按《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后再安排维修。
    第七条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和维修费预算超万元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维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由设备维修科安排专业厂家维修。
    第八条 验收时对于需要考机的设备,应由技术人员按维修指标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附件。
    第九条 维修合格后,维修单位应提供购买材料及维修手工费的正规发票,换下的旧元器件由设备维修科收回。
    第十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维修科应将《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原件存档。
    第十一条 经营性仪器设备、家具不适应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长大资管字【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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