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避免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更充分地发挥其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原则:
围绕学校发展定位,进行统筹规划。坚持“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形成开放共享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面向校内教师及以专业班级为单位的学生无偿共享使用。
第三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以下,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用领域广泛适宜共享的仪器设备。
以上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或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学校每年组织相关院部进行论证筛选一次,提供适合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将之列入共享仪器设备范围,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条 管理与使用:
(一)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管理模式。即纳入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仍然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具体负责。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要面向校内各部门服务。
(二)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施预约审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对全校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数据统计、论证筛选、信息公布工作。使用者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栏中浏览大型仪器设备信息,确定使用需求后,填写《长春大学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预约时间使用。
(三)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面向校内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仪器设备所属部门确认共享预约需求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使用前的准备、使用中的指导及使用后的维护工作。学校在教务处和科研处设立专项资金,依据使用机时,按照30元/机时的标准,向设备管理人员支付教学设备和科研设备共享过程中发生的机时工作量。每学期期末,由设备所属院部按设备类别,分别向教务处或科研处报送设备共享工作量。设备共享过程中,主要由申请使用院部和设备所属院部负责设备共享工作量的监管工作。
(四)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者要严格遵照《长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长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资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学校及大型仪器设备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同时,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要为使用者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